报废汽车,按照中国汽车报废标准,下列车辆应予以报废:
1、轻便、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专用车辆(含越野型)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
2、各类出租车已使用8年;轻型和微型卡车(包括越野车)以及带拖车和采矿作业专用车辆的卡车已经使用了8年。允许延期报废不超过4年,延期期间每年进行两次检验;其他车辆已使用10年,允许延期报废不超过5年。延期期间,每年检查两次;从事营运运输的各类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期报废4年。延期期间,每年检查4次(每3个月一次);鉴于家用车的发展,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包括轿车和越野车)已使用15年,9座以上的旅游客车和非营运客车已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期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和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进行严格检验,经合理检验后,可以延长使用寿命。但9座以上的旅游客车和非营运客车的使用寿命可延长不超过10年,延长使用期间将按规定增加检查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当做报废汽车报废。
3、报废汽车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不合格而不能维修;
4、淘汰型号,已无配件来源;
5、报废汽车的车辆经长期使用,油耗超过国家规定的定型车辆出厂标准值15%的;
6、报废汽车的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经维修和调整仍达不到要求的;
7、报废汽车在经过维修、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其污染物排放量仍然超过国家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